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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问答速查

按 9 个法律领域编排:145 条问答 + 148 条要点速记,共 293 条。
内容整理自公开权威普法页面(政府/法院/检察院/民法典普法材料),仅供普法学习与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 使用提示:法律问题因个案事实、地域与时效而异,本页内容为一般性普法知识。遇到具体纠纷,建议拨打 12348 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或委托执业律师处理。

婚姻家庭与继承

要点速记(15)

  • 没领结婚证,只办酒席不算合法夫妻,不受婚姻法保护。
  • 彩礼给了没领证、没共同生活,分手可以要求退还彩礼。
  • 婚内出轨不犯法,但属于过错方,离婚分财产会少分。
  • 家暴一定要报警、留伤情照片、病历,是离婚和索赔关键证据。
  • 分居满两年不会自动离婚,必须协议离婚或起诉离婚。
  • 离婚后孩子不满2周岁,原则上归母亲抚养。
  • 父母不可以断绝和未成年子女的关系,法定抚养义务逃不掉。
  •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父母养老不能推给别人。
  • 私生子和婚生子享有同等继承权、抚养费权利。
  • 夫妻婚后工资、奖金、买房,默认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 一方婚前全款买房,婚后不加名,永远属于个人财产。
  • 遗嘱不用子女同意,自己手写签字按手印就有效。
  • 丧偶儿媳、女婿尽了赡养义务,也有继承权。
  • 婚内大额借款,没用于家庭生活,另一方不用共同还债。
  • 收养孩子必须走民政局登记,私下收养不受法律保护。

详细问答(23)

  • 什么是婚姻自由?

    《民法典》第 1041 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这就说明,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法律赋予的直接同公民人身相联系的基本权利。婚姻自由既然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婚姻关系原则,首先就必须明确,婚姻自由是受法律约束范围内的自由,而不是不受约束的个人绝对自由。任何违反法律的婚姻关系,就得不到国家和法律的保护。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方面。

  • 婚姻自由包括订婚自由吗?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实行婚姻自由,婚姻当事人有权自主自愿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对方强迫或者其他人的干涉。订婚,也就是婚约,是指男女在恋爱过程中,双方 约定结婚的一种形式。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没有关于订婚的规定,因此,订婚不是法律规定的内容,订婚也就不包括在婚姻自由原则之内。

  • 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是什么?

    (1)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的规定,结婚 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因此,男女结婚必须是双方自愿,而不是只一方自愿。男女结婚必须双方完全自愿,是我国的婚姻自由原则的具体体现,是法定结婚的首要条件。

    (2)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的规定,结婚 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法定结婚年龄以周岁计算,而不以虚岁计算,任何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不准登记结婚,达到了法定婚龄的男女推迟结婚的, 尊重本人意愿,国家鼓励晚婚晚育。

    (3) 结婚必须是双方均无配偶的男女结合。我国民法 典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度。这就要求任何人都只能有一个配偶,不能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配偶。

    以上就是男女结婚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19 . 民法典有哪些禁止结婚的规定?

    我国法律在保障男女婚姻自由的同时,对禁止结婚的条件亦作了明文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 男女结婚应到哪一方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结婚?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内地居民结婚, 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按这个规定,男女结婚,如果双方户口不在同一个地方的,可以商定到男方或者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中的一个办理结婚登记,都是合法、有效的。

  • 办结婚登记时虚报了年龄,是一种违法行为吗?

    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是结婚的必备条件,是不可以由婚姻当事人随意改变的。虚报结婚年龄主要是尚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人多报年龄,以达到结婚的目的。也有超过法定婚龄的人少报年龄的情形。有意虚报结婚年龄,用违法手段达到结婚目的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

  •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可以委托他人去领结婚证吗?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所以,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不可以委托他人去办理结婚登记。

  • 什么是直系血亲?什么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直系血亲是指和自己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血亲,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的亲属。如父母和子女,祖父母和孙子女,外祖父母和外孙子女等。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之间(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同源于祖父母的堂兄弟姐妹或姑表兄弟姐妹之间,同源于外祖父母的姨表或舅表兄弟姐妹之间以及不同辈的叔、伯、姑、舅与侄(女)、甥(女) 之间。

  • 哪些婚姻属于无效婚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 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夫妻个人财产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保护义务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什么是夫妻间的扶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平等的,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必须自觉的承担这一义务,特别是在对方生 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如果一方拒不履行扶养义务, 对方有权向其索要扶养费。

  • 什么是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什么是日常家事代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 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经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 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什么是胎儿预留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 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 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

    原则:婚前财产归个人,婚后共同财产原则上平分,但可协商或根据过错方调整。特殊情况:如一方转移财产,另一方可主张多分。

  • 子女抚养权判决依据是什么?

    法院考量因素:孩子年龄、父母经济能力、孩子意愿(8岁以上)。离婚后孩子不满2周岁,原则上归母亲抚养。

  • 彩礼能要回来吗?

    符合条件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已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给付方请求返还彩礼,法院一般予以支持(后两项以离婚为条件)。

  • 没有立遗嘱,遗产怎么分?

    按法定继承办理。《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不继承。同一顺序一般均等分配,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予照顾,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可多分。

合同与借贷

要点速记(15)

  • 口头约定也算合同,但出事没证据很难维权,尽量签书面字据。
  • 借条一定要写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金额、利息、还款日期、签字按手印。
  • 欠条和借条不一样:借条是借钱,欠条是欠货款、工资、工程款。
  • 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LPR4倍,超出部分利息不用还。
  • 借钱给别人,转账备注一定要写:借款。
  • 替人担保签字要慎重,借款人不还钱,担保人要代偿。
  • 空白纸千万别随便签字,别人事后填内容你也要负责。
  • 订金可退,定金违约定金不退,法律含义完全不同。
  • 网上贷款套路多,砍头息、服务费都算利息,可拒绝支付。
  • 超过3年没催要欠款,可能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 签合同没看清条款就签字,事后不能以“没看”为由反悔。
  • 租房没签书面合同,属于不定期租赁,双方可随时合理退租。
  • 房东不能随意涨房租、随意赶人,要按合同来。
  • 转租房子没经房东同意,转租合同无效。
  • 格式条款(霸王条款)明显不公平,法律上可以认定无效。

详细问答(9)

  • 什么是民间借贷,与金融借款有什么区别?

    民间借贷是各类非金融机构法人和组织及其分支机构、自然人相互之间通过书面或口头协议,约定借款及相关权利权利义务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民间借贷与金融借款的区别主要表现为:后者的出借主体是特殊主体,是国家授权允许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 借据、收据、欠条有什么区别?

    借据:一般是由借款人书写并签字盖章的债权凭证,表明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内容一般记载借款人、出借人、借款数额、借期、利息、借款时间等。收据:表明收到他人交来的钱款的凭证。欠条:民间借贷关系中的欠条一般是借款人单方向出借人出具,用以表明所借款项、借期、利息等内容的凭证。与借款合同、借据等不同,欠条所表明的欠款内容可以 是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关系,也可以是当事人之间基于其他基础法律关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同时,对债权人而言,如果借条、借款合同未约定还款时间,则一般不用担心超过诉讼时效;但如果持有的是欠条,则可能从欠条落款日期起算诉讼时效。

  • 自然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但并未实际出借,合同是否成立?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在借款人实际收到借款时,借款合同才成立,仅仅签订了借款合同,但未实际出借时,合同尚未成立。

  • 借款合同成立之后就生效了吗?

    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大多数时候,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同时发生的。在没有法定无效情形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借款合同成立之时亦为生效之时。

  • 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 借条怎么写才具有法律效力?

    必备要素:借款人/出借人信息、借款金额(大写)、利息约定、还款时间、签字捺印。提醒:借钱时务必让对方出具借条,写明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时间及双方身份信息。

  • 对方欠钱不还,如何起诉?

    步骤:收集证据(借条、转账记录)→ 向被告所在地法院提交诉状 → 等待开庭。即使没有书面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对方承认借款)、证人证言等只要能证明借贷关系存在,也可以起诉。

  • 口头约定的合同算数吗?

    算数,但举证困难。《民法典》第46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除外。建议重要交易尽量书面化,并保存微信聊天、录音、转账凭证等佐证,一旦发生纠纷才便于举证。

  • 定金和订金有什么区别?

    差别很大。"定金"具有担保性质: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请求返还;收受方不履行的,应当双倍返还(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订金"一般视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效力,合同未履行时通常是原额退还。签合同时务必看清写法。

房产·物业与土地

要点速记(12)

  •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民法典》第359条)。
  • 小区电梯、外墙、公共车位等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第282条)。
  • 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占用楼道、消防通道(第272、273条)。
  •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随时解除(第707条)。
  • 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物在承租人占有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第725条)。
  •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第726条)。
  • 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妇女结婚、离婚、丧偶,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承包地不得收回(《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8、31条)。
  •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级区片综合地价确定,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土地管理法》第48条)。
  •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民法典》第944条)。
  • 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开发商应承担保修责任并赔偿损失;主体结构不合格的可解除合同并索赔。
  •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须书面合同,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且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详细问答(25)

  •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是什么?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哪些条款?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土地经营权 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流 转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土地的用途;(五)双方当 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七)土 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八)违约责任。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如何确定?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土地经营 权流转的价款,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 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经过哪些程序?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 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 什么是土地经营权的转包和出租?

    土地经营权的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承包土地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采取转包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经营权的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采取出租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 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权。采取互换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土地承包期内,发包方可以任意调整承包地吗?

    不能。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承包期内, 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另外,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 土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离婚或者丧偶,其承包地可否收回?

    不能,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承包期内, 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 对于占用耕地,我国实行什么政策?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国家保护耕地, 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 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 征收农用地的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如何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 什么是宅基地?宅基地的土地性质是什么?

    宅基地是指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使 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我国《宪法》第十条和《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对宅基地的性质做了一致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 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宅基地的性质是集体所有,由集体行使对宅基地的所有权。

  • 申请宅基地的相关程序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 宅基地和建房的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讨论并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材料交村民委员会审查。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政府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因此,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本集体成员之间的小产权房进行买卖,本集体成员之间买卖小产权房一般认定合同有效,而本集体与他集体组织成员之间买卖小产权房一般认定合同无效。

  • 小区电梯广告收益归谁所有?

    归全体业主。《民法典》第282条规定,利用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扣除成本后属业主共同财产,可用于维修基金或业主大会决定用途。维权建议:业委会可要求物业公示收支明细。

  • 买到"凶宅",卖家隐瞒怎么办?

    可要求退房并赔偿。《民法典》第500条规定,隐瞒重大事实构成欺诈,买方有权解除合同。案例:张先生购房后发现是凶宅,法院判决卖家全额退款。

  • 房屋产权到期后会被收回吗?

    不会。《民法典》第359条规定,住宅用地到期自动续期,费用依法缴纳;非住宅用地依约定处理。举例:70年产权到期后补缴费用即可继续使用。

  • 邻居在楼道堆杂物影响通行,如何维权?

    可要求物业或社区协调清理。《民法典》第272条规定,业主不得损害他人对共有部分的合法权益。提示:若因此摔倒受伤,可向邻居索赔。

  • 自家车位被占,能锁车或拖走吗?

    不可擅自处置。《民法典》第275条规定,车位属业主专有部分,但应通过物业协商或起诉要求赔偿占用费。案例:锁车导致轮胎损坏,车主反被要求索赔。

  • 夫妻一方擅自卖房,买卖有效吗?

    若买房人是"善意第三人"(不知道房屋为共同财产且已办理过户),买卖行为有效;若买房人明知是共同财产仍购买,配偶可起诉撤销合同。建议:房产登记时最好写上夫妻双方名字。

  • 租房没到期房东要卖房,我还能继续住吗?

    可以继续住。《民法典》第725条规定"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另外第726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应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 物业用停水停电来催交物业费,合法吗?

    不合法。《民法典》第944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业主对物业费有异议的,可与物业协商、向业主委员会反映或向住建部门投诉;物业也可通过诉讼或仲裁主张。

  • 房东不退押金怎么办?

    先看合同关于押金退还条件的约定。房屋无损坏、费用已结清的,房东应全额退还;拒不退还的可向街道/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持租赁合同、房屋交接照片、付款凭证向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标的额小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

  • 农村宅基地能不能卖给城里人?

    不能。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在符合条件、经审批的前提下可以流转;城镇居民购买此类房屋的合同一般被认定无效。

劳动争议

要点速记(15)

  • 入职必须签劳动合同,不签合同次月起可主张双倍工资。
  • 试用期也必须交社保,不交社保违法。
  • 辞职提前30天书面通知,试用期提前3天,不用老板批准也能走。
  • 公司不能随意罚款、克扣工资,拖欠工资可找劳动监察大队。
  • 加班必须给加班费:工作日1.5倍、休息日2倍、法定节假日3倍。
  • 自愿放弃社保的承诺书无效,公司仍必须补缴。
  • 孕期、产期、哺乳期,公司不能随意辞退女员工。
  • 工伤哪怕没签合同、没买社保,单位照样要赔偿。
  • 上班途中合理路线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车祸,算工伤。
  • 被公司无故辞退,可要求经济赔偿金(2N)。
  • 劳务派遣员工和正式员工同工同酬。
  • 离职当天必须结清工资,不能拖到下月发薪日。
  • 微信群、口头辞退不算数,必须要有书面解除证明。
  • 兼职、临时工也受法律保护,拖欠工资照样可维权。
  • 劳动合同违约金,只有专项培训、竞业限制两种情况才有效。

详细问答(48)

  • 农民工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我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 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 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能否向农民工收取定金、保证金、抵押金?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因此,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农民工收取定金、保证金、 抵押金。

  • 用人单位能否扣押农民工的居民身份证?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因此,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

  • 农民工如何办理居住证?

    根据《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农民工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发放居住登记凭证。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有合法稳定就业或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

  • 农民进城务工后原承包的土地,村组织能否收回?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村组织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农民外出务工期 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他人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但不得撂荒。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

  • 城市公办学校能否加收农民工子女的借读费等费用?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

  • 在签订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向农民工履行告知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 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 什么是劳动合同?农民工为什么要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双方维护各自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是处理劳动关系争议的直接证据和依据,是农民工在求职路上的“护身符”。

  • 劳动合同文本应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 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 劳动合同的期限有哪几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终止条件的劳动合同。

  • 签订劳动合同应遵循哪些原则?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违反上述原则的情况下,农民工有权拒绝签订劳动合同。

  • 农民工能否签订“君子”合同?

    “君子”合同,也叫“口头”合同。有的企业不以书面形式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工资、工时等权利义务的内容。如订立这种合同,一旦发生纠纷,由于缺乏书面证据,双方各执一词,农民工往往有口难辩。所以,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农民工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 女职工不得结婚、生育子女条款是否有效?

    有些用人单位合同规定女职工不得结婚、生育子女,此类条款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类劳 动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就是无效或部分无效合同。

  • “工伤自理”条款是否有效?

    在劳动合同中有“工伤自理”“工伤概不负责”、“伤残由个人负责”等所谓生死合同条款,不符有关法律的规定。《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如果单位在签订的协议中“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劳动者应拒签订有这类条款的合同。如果已签,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确认这种条款无效。

  • 谁有资格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规定,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在建筑领域,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 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逃避义务,往往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日后一旦发生纠纷, 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最后吃亏的往往是农民工。因此,如用人单位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可向当地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要求纠正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 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 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 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 勤记录;(5)其它劳动者的证言等。

  • 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有权获得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计算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什么是无效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订立无效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 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 建筑业的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有何特别规定?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联合颁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 号), 建筑业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 女职工因生育下岗待工期间如何支付工资?

    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 号第 58 条规定,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 职工医疗期间如何支付工资?

    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 号第 59 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交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如何支付工资?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 号)第 12 条规定,应视停工停产原因、时间和劳动者是否提供了正常劳动来确定支付标准,即: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什么是克扣劳动者工资?

    “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但是,以下几种减发工资的情况不属于“克扣工资”:(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 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 什么是拖欠劳动者工资?

    “无故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但是,以下几种情况不属于“无故拖欠”工资:(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 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 国家为解决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采取了哪些措施?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 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一是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二是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三是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

  •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符合哪些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农民工加班,用人单位应按什么标准支付工资?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 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标准支付工资,如何补偿和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农民工依法享有哪些休假权利?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 的其他休假节日。

  • 农民工是否有权参加工伤保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 农民工在什么情形下可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 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 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 农民工发生工伤后,应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 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 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 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农民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依法可以享受哪些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

    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 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 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工伤的农民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用人单位能否减少其原工资福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 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因工负伤的农民工,如何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 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40或者30。

  • 农民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 6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 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 具备什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 取失业保险金:(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 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 1 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 农民工权益受到用人单位或非法职业中介机构等侵害时,如何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根据《劳动法》、《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者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 诉人签字。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 农民工到职业中介机构求职应注意什么问题?

    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职业介绍机构分为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农民工到职业中介机构 求职时,应注意观察该机构是否有合法证照、批准证书,不要在没有合法证照、批准证书的非法职业中介机构求职。

  • 非法用工单位的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后能否获得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 的若干意见》和劳动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或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 由该单位向伤残农民工或者死亡农民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 次性赔偿。

  • 发生劳动争议后,可以通过什么程序来解决?

    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可按照以下几个程序解决:(1)双方自行协商解决。(2)调解程序。不愿双方自行协商或达不成协议的,双方可自愿申请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对调解达成的协议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可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直接申请仲裁。(3)仲裁程序。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都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作出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劳动仲裁程序是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没有经过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4)法院审判程序。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 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法院审判程序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最终程序。

  • 公司不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需在用工1个月内签订合同,否则可主张双倍工资。维权建议:保留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等证据,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离职时公司克扣工资是否合法?

    不合法。除非合同有约定或合法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否则扣工资属违法行为;拖欠工资可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 试用期被辞退有补偿吗?

    关键看辞退理由。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的,须有明确且事先告知的录用条件与考核证据,否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主张赔偿金(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计算,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 工作中受伤算工伤吗?怎么申请?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一般认定为工伤;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也属工伤。流程:用人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单位不申请的,职工或近亲属可在1年内自行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 → 按等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单位未参保的,由单位按标准支付。

交通事故

要点速记(10)

  • 发生小事故别逃逸,肇事逃逸全责,还可能吊销驾照、坐牢。
  • 非机动车、行人闯红灯被撞,机动车也要承担一定责任。
  • 酒驾、醉驾全责,保险拒赔,还要扣分、拘留、判刑。
  • 借车给别人,车主无过错(车没问题、对方有驾照)不用担责。
  • 交通事故私了要写书面协议,口头私了事后反悔很难办。
  • 过马路被车撞,机动车有避让行人的法定义务。
  • 无证驾驶出事故,全责且保险公司不赔。
  • 电动车超标、无证上路,出事责任划分更不利。
  • 故意碰瓷讹诈钱财,属于诈骗,要负法律责任。
  • 交通事故赔偿包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

详细问答(11)

  • 机动车驾驶人与登记车主不一致,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由谁承担?

    《民法典》第 1209 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民法典》第 1211 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 私下转让车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责任由谁承担?

    《民法典》第 1210 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 套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由谁承担?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 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 拼装车、报废车辆进行私下转让的,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由谁承担?

    《民法典》第 1214 条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 不具备上高速公路行驶条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由谁承担?

    《民法典》第1208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1243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同一人损害的,责任该如何承担?

    《民法典》第 1172 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第 1179 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 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 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 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既有交强险又有商业三者险的情况,责任应如何承担?

    《民法典》第 1213 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 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 发生交通事故后私了,之后还能反悔吗?

    视情况。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且事实清楚的,双方可自行协商处理并签订书面协议,协议一般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能证明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欺诈、胁迫情形。有人身伤亡、驾驶人无牌无证或涉嫌酒驾的,必须报警,不得私了。

  • 对方全责却不赔钱,怎么办?

    可先请求对方保险公司或己方保险公司代位求偿;协商不成的,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医疗票据、维修发票、定损单等向事故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可申请交警部门或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人身侵权维权

要点速记(23)

  • 正当防卫不用赔钱也不坐牢,别超过必要限度。
  • 别人先动手,你反击过重打成重伤,属于防卫过当,要担责。
  • 骂人、当众侮辱、造谣诽谤,可起诉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
  • 偷拍、偷录别人隐私、发朋友圈曝光,属于侵权违法。
  • 公共场所被摔伤、滑倒,商场、酒店未尽安全义务要赔偿。
  • 宠物咬人,主人全责;受害人故意逗狗被咬,主人可减责。
  • 高空抛物找不到人,整栋楼住户除能自证清白外,都要共同补偿。
  • 私拆别人快递、偷看别人聊天记录,属于侵犯隐私权。
  • 随意P图恶搞他人、发网上,侵犯肖像权、名誉权。
  • 见义勇为受伤,可向受益人要求适当补偿。
  • 故意损坏他人财物,价值够标准要坐牢,还要全额赔偿。
  • 邻里噪音扰民、违建占道,可投诉物业、城管,也可起诉。
  • 被人欠钱、被欺负,不能私自扣人、扣车、搬东西,属于违法。
  • 免费帮工受伤,被帮工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 校园霸凌,学校、施暴者家长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民法典》第1179条)。
  • 被高空抛物砸伤,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第1254条)。
  •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245条)。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第1188条)。
  •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第1198条)。
  •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一般不得请求赔偿(自甘风险,第1176条)。
  • 好意同乘(无偿搭乘)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的,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第1217条)。
  • 侵害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的,受害人可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

详细问答(8)

  • 被高空抛物砸伤,找不到是谁扔的怎么办?

    立即报警并保护现场,由公安机关调查。《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同时可要求物业承担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侵权责任。

  • 遛狗不拴绳咬伤路人,责任怎么算?

    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医疗费、疫苗费、误工费等。《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 在商场、饭店滑倒受伤,能要求赔偿吗?

    可以。《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提示:第一时间拍照留存现场(有水渍、无警示牌等),保存就医票据。

  • 被他人打伤,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造成残疾的还可主张残疾赔偿金与辅助器具费。建议先报警并做伤情鉴定:轻微伤按治安处罚,轻伤以上涉嫌故意伤害罪可追究刑责,同时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索赔。

  • 未成年人打伤别人,谁赔钱?

    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 在网上被人辱骂、造谣、泄露隐私,怎么维权?

    先固定证据(截图、录屏、公证),再要求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警或起诉,可主张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及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第995条、第1034条对名誉权与个人信息保护有明确规定。

  • 免费搭乘朋友的车出事故受伤,车主还要赔吗?

    要赔,但应当减轻。《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 孩子在培训机构/健身房受伤,机构有责任吗?

    视是否尽到教育、管理、保护义务而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199条)。经营性场馆适用安全保障义务条款。

刑事·治安与防诈

要点速记(23)

  • 打架不管谁有理,动手就违法,轻微伤拘留,轻伤要判刑。
  • 赌博小额娱乐没事,聚众赌博、网络大额赌博涉嫌犯罪。
  • 吸毒、容留他人吸毒,都是违法犯罪,案底终身。
  • 帮别人转账、走流水,可能涉嫌帮信罪,千万别做。
  • 出租出借银行卡、电话卡给别人用,涉嫌违法犯罪。
  • 造谣传谣、煽动闹事,情节严重要拘留甚至判刑。
  • 私自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管制刀具,违法甚至犯罪。
  • 卖淫嫖娼违法,会拘留罚款,留下违法记录。
  • 拐卖、收买妇女儿童,都是重罪,严惩不贷。
  • 醉酒不是免罪理由,酒后违法犯罪照样担责。
  • 私自刻公章、伪造证件、伪造合同,涉嫌犯罪。
  • 恶意透支信用卡不还,数额较大涉嫌信用卡诈骗。
  • 网络骂人、群里人身攻击,情节严重可治安处罚。
  • 偷东西哪怕金额小,多次盗窃也会构成犯罪。
  • 窝藏、包庇犯罪亲友,自己也会被牵连追责。
  •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免除处罚(《刑法》第20条)。
  •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即构成诈骗罪;通过电话、网络实施诈骗的,定罪量刑标准更严。
  • 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帮人"跑分"、出租出借银行卡、手机卡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醉酒并非从轻处罚的理由。
  •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等严重犯罪,经核准也负刑事责任。
  • 打架致人轻微伤一般按治安管理处罚法拘留罚款;经鉴定构成轻伤以上的,涉嫌故意伤害罪。
  • 遇到电信网络诈骗立即拨打110或96110反诈专线,并保存转账记录、聊天截图、对方账户信息。

详细问答(6)

  • 遭遇网络诈骗如何报案?

    操作:保留聊天记录、转账凭证 → 向所在地或犯罪地公安机关报案。若不慎转账,立即拨打110报警,并保存转账记录、聊天截图、对方账户信息,警方会通过反诈中心冻结对方账户。提醒:警惕"追回服务"二次诈骗。

  • 打架斗殴可能面临什么处罚?

    轻则治安拘留、罚款,重则构成故意伤害罪(需鉴定伤情)。注意:别人先动手,你反击过重打成重伤,属于防卫过当,要担责;正当防卫则不用赔钱也不坐牢,但别超过必要限度。

  • 捡到他人遗落物品据为己有,算盗窃吗?

    若物品价值较高(一般5000元以上)且拒不归还,可能构成"侵占罪";若趁人不备拿走他人暂时遗忘但仍在控制范围内的财物(如放在座位上的包),则可能构成"盗窃罪"。提示:及时交给商家或报警处理。

  • 出租、出借银行卡帮人"跑分"有什么后果?

    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会被纳入金融信用惩戒,五年内暂停非柜面业务、不得新开账户。

  • 别人先动手,我还手把人打伤了算正当防卫吗?

    要看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刑法》第20条规定,为使本人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醉酒后违法犯罪,能因为"喝多了"减轻处罚吗?

    不能。《刑法》第18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生理性醉酒不属于免责或减责事由,也不适用从轻处罚;只有病理性醉酒(精神病性障碍)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才可能依法处理。

消费维权与网络

要点速记(23)

  • 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除贴身衣物、定制商品外都适用。
  • 买到假货、过期食品,可要求退一赔三、食品可退一赔十。
  • 商家霸王条款“一经售出概不退货”,法律上无效。
  • 直播间虚假宣传、带货假货,主播和商家都要担责。
  • 个人信息不能随意泄露,买卖手机号、住址、信息涉嫌违法。
  • 网贷套路贷、校园贷,高额砍头息不用还,可报警。
  • 游戏账号、虚拟装备也受法律保护,被盗可维权。
  • 随意转发未经核实的灾难、疫情、社会谣言,要担责。
  • 朋友圈、短视频盗用别人照片、文案、视频,属于侵权。
  • 充值会员、办健身卡跑路,可投诉12315、起诉维权。
  • 外卖吃出异物,可免单、退款,还可依法索赔。
  • 刷单返利都是骗局,本身也涉嫌违法。
  • 被电信诈骗,第一时间报警、冻结账户、保留转账记录。
  • 小区公共收益(广告、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不能私吞。
  • 遇事不要私了蛮干,保留证据、报警、找律师、走正规法律途径最靠谱。
  •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价款的三倍(不足500元按500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
  • 网络购物一般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鲜活易腐、定制、数字化商品等除外),运费通常由买家承担。
  •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不足1000元按1000元)。
  • 预付式消费(健身卡、美容卡、培训班)商家停业或迁址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余额。
  • 投诉渠道:12315(市场监管)、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全国12315平台网站与App。
  • 直播间购物同样受法律保护,平台与主播虚假宣传的,可要求退一赔三并向平台投诉。
  • 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App 强制授权、不给权限不让用可向网信部门举报。
  • 网购签收前的毁损、灭失风险由卖家承担,消费者可拒收并要求重新发货或退款。

详细问答(6)

  • 网购商品运输中损毁,谁来赔?

    由卖家负责。《民法典》第512条规定,签收前风险由商家承担,消费者可拒收或要求重发。提醒:保留物流记录截图维权。

  • 健身房倒闭,预付款能退吗?

    必须退还。《民法典》第563条赋予消费者解除权,商家停业属违约,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起诉。

  • 直播购物买到假货如何维权?

    可要求退一赔三。《民法典》第491条规定,确认直播交易合同成立,商家虚假宣传构成欺诈。维权步骤:录屏取证 → 联系平台 → 拨打12315投诉。

  • 买到过期食品,只能认栽吗?

    可以要求退货并赔偿。根据《食品安全法》,消费者可主张支付价款10倍或损失3倍的赔偿金(不足1000元按1000元算)。措施:保留购物小票和过期食品,先与商家协商,协商不成可拨打12315投诉。

  • 网购能七天无理由退货吗?有哪些例外?

    一般可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例外:定制商品、鲜活易腐、在线下载或拆封的音像制品与计算机软件、交付的报纸期刊等;退回商品应当完好,运费一般由买家承担(另有约定除外)。

  • App 强制索取通讯录、相册权限,不给不让用,合法吗?

    不合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过度收集,不得以用户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为由拒绝提供服务(但处理该信息属于提供服务所必需的除外)。可向网信部门、工信部12321举报,或在应用商店投诉。

纠纷解决与诉讼

要点速记(12)

  •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法院不予保护(《民法典》第188条)。
  • 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前置":须先申请劳动仲裁,对裁决不服的15日内才能向法院起诉。
  • 起诉须符合四条件: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和管辖。
  • 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4条)。
  • 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打官司要留好证据:书面合同、转账凭证、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物流单据、证人证言。
  • 标的额较小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审理更快捷。
  • 12348 是全国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可免费咨询;经济困难者可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法律援助。
  • 法院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申请强制执行。
  • 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两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劳动仲裁不收费,一般45日内结案;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可申请先予执行。
  • 不服一审判决的,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可向上一级法院上诉(裁定为10日)。

详细问答(9)

  • 什么是民事纠纷?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些?

    民事纠纷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适用民事法律调整范围的争议。民事纠纷可以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 什么是协商、调解和仲裁?

    协商是由争议当事各方自行对民事争议的处理问题进 行平等协商的一种方式;调解是由第三方在争议当事各方之间主持调解,对民事争议进行解决的一种方式,第三方包括一般公民,也包括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仲裁是在争议当事各方事前或事后达成的将争议提交某一仲裁机构解决的协 议的约定,将争议提交约定仲裁机构裁决的一种解决方式。

  • 什么是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就是打民事官司,解决民事纠纷。在争议当事各方无法协商解决或者无法调解解决的情况下,当事一方或多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由人民法院审理,作出解决争议调解或判决的一种方式。

  • 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对于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 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 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有民事纠纷,该向哪一级法院起诉?

    (1) 《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 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 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 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 《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 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 合同纠纷案件应在何地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 侵权纠纷案件应在何地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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